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
一、商标注册证无效。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期满,在六个月宽限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者被商标局注销的。
二、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备案,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人的名义、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可能造成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后,可以为有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以联想到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注册商标转让中,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混淆、误会,法律规定,商标局对可能造成混淆、误会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商标注册人未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应当同时转让。否则,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失去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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