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华为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判决公开。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和部分被引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相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编号为京73行初(2020)11198号,审判庭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华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用商标为安德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智能手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商品指定用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批准,对有争议的商标申请注册指定用于其他复审商品的,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部分被引商标为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相似的纯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与被引商标的构成相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华为向商标代理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批准注册其计算机硬件商标。商标形状如下图所示。
华为在左边申请商标,香奈儿在右边申请商标
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对此表示反对,称这一设计与其商标相似。不过,商标局驳回了香奈儿的异议,称两者并无相似之处,不可能在公众心目中造成混淆。
香奈儿随后在卢森堡法院再次对这一裁决提出质疑,法院在的裁决中驳回了上诉,称两个半圆方向不同,视觉上也不同。
据国外媒体报道,最终,欧盟总法院法官判决华为胜诉,香奈儿败诉。香奈儿拒绝就裁决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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