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着本质区别:
(一)在注册主体上,二者均不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的主体一般是具有识别和监督能力的工、农、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在标明来源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了指定地区、地区、场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特点和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于标明指定的区域、地区和地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点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以及商标使用人与集体之间的隶属关系。
(三)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特定用户必须是使用其资源在地理位置生产和服务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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