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多项二审行政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1)京行终2833、(2021)京行终2839、(2021)京行终2690,审判庭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的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腾讯公司注册的多个“腾讯微视”和“腾讯微视相机”商标,被引商标为高捷盛世公司注册的多个“微视”商标。上述商标的国际分类是09类科学仪器。202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为“腾讯微视”的直译商标,每一个被引商标的突出部分为“微视”或其英文译文;虽然两者都含有“微视”的含义,但争议商标中增加了更有意义的“腾讯”字样。与引证商标相比,争议商标在整体称呼和结构要素上存在一定差异。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终审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新的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上诉信息可知,由于腾讯微视商标与被引证的高捷盛世公司注册的多个“微视”商标存在近似,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那么,商标无效宣告还能用吗?【推荐阅读:商标异议程序与商标无效程序有何不同?】
商标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4、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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