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主动撤销商标的情形: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当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有人在先注册了,不想换名字,又不想购买过来,那么最好的方法之一就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撤销了之后再自己注册。
被动撤销商标的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典型如“U盘”、“创可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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