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下称《指引》),就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示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相关标志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指引》旨在通过梳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分析注册申请或者使用相关标志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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