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是,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月24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3起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分别是大连市中山区港湾隽景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北票市邹某某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本溪市天虹大药房侵犯“同仁堂”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隽景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2023年2月,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隽景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部在用的传菜电梯(杂物电梯),供园内教职工及幼儿传送餐食,该电梯安装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投入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使用的传菜电梯(杂物电梯)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而当事人的电梯自投入使用以来未进行过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票市邹某某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2022年11月,辽宁省北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某某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7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末购进“华太”5号、7号电池共5100粒,购进价格0.167元/粒,销售价格0.25元/粒,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时有5023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275元。经“华太”注册商标权利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鉴定,该批电池属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溪市天虹大药房侵犯“同仁堂”服务商标专用权案。2022年10月,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溪市天虹大药房涉嫌侵犯“同仁堂”服务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授权在经营的店铺内以突出字体使用“同仁堂”及图形注册商标,其店面招牌为“同仁堂大药房”,店内横幅及药柜等处均有“同仁堂”及图形注册商标。经查明,当事人并非同仁堂授权加盟药店,也无法提供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且经营额较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是行刑衔接联动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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