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高价回收高档白酒酒瓶”,时常见人打着类似广告骑车穿街走巷收购名酒包装材料。殊不知,此类买卖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近日,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给咱提了个醒。
2019年以来,张某和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先后卖给他人。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注册商标标识17448件,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和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共17448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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