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商标近似、快速搜索知产
您当前位置 首页 互联网新闻 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发布时间:2023-05-17 09:52: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105

  地理标志产品遭“李鬼”冒充,混淆视听的情况时有出现。只有通过注册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统一管理,以识别产品来源,确保产品品质,这些“土特产”才能获得保护,得以传承并发展下去。

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金华火腿”、“西湖龙井”、“郫县豆瓣”、“五常大米”、“舟山带鱼”……由知名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不少试图“蹭品牌”、“搭便车”的商家都因商标使用不规范而被起诉,“抱大腿”不成反赔钱。


  某食品店在网店中使用“舟山”、“舟山带鱼”等标识对外宣传销售带鱼产品,后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将其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查明,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据悉,202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在某平台经营线上店铺,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线上店铺中使用“舟山”、“舟山带鱼”等标识对外宣传销售带鱼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拟定的商品名称系消费者搜索、识别商品的重要依据,这种使用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成本共计15万元。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售卖带鱼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舟山小眼”字样,虽然没有完整使用涉案商标中文字部分,但“舟山”二字系地理标志商标中标示地名的内容,且舟山带鱼的特征中小眼是最关键特征,被告系在售卖同种商品即带鱼时使用“舟山小眼”字样。


  综上,考虑到原告商标作为一类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使用“舟山小眼”字样作为标识,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在被告出示其销售额尚不足1万元后,法院依法与双方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履行调解协议。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标鸽知产在线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我们。本站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出处: 某食品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宣传,商家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我要买标

商标急速推荐/当天买当天用
立即获取商标信息

顾问

专属顾问:小易

电话:191-5512-8157

易易

微信扫码与我联系

交流群

欢迎入群交流

易易

公众号

易易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反馈

Copyright © 2020-2028 [ 标鸽知产] 安徽标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B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皖ICP备2020017198号-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210211]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369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法律声明 隐私服务条款

联系电话:400-991-699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置地广场A座24层